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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13-09-23 信息来源:市人大人代室 字体:【】【】【

2013628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福州市人大代表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市人大代表资格信息公开制度。

   每届市人大代表依法产生或代表资格发生变动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代表资格信息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要加强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实际听取、了解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四条 建立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在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设召集人,负责本小组代表活动的召集、组织和联络服务工作。各代表小组每年组织活动不少于四次,每次活动都应当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考勤、有记录。

   第五条 建立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制度。

   市人大代表应当加强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会议。市人大代表每人每年回原选举单位列席或参加有关会议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建立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

   市人大代表每人每年联系若干名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或人民群众。

   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可以通过走访和接访,参加座谈会,参加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也可以采取设置代表个人网页、代表信箱等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时,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第八条 建立市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监督制度。

   市人大代表应当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行职务情况的询问,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每届两次向原选举单位或其代表小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原选举单位应当每年通报一次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对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市人大代表应当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其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创造便利条件、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总结、交流、推广经验,促进本制度的落实。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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