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在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委主任 李振敏
根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由城建环境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魏颖明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号),
魏颖明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号),吴强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闽江流域福州段水环境保护立法的议案》(第3号),林端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议案》(第7号),吴志明等10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州市二水源保护法规的议案》(第14号)。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魏颖明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号)、吴强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闽江流域福州段水环境保护立法的议案》(第3号)、林端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议案》(第7号)、吴志明等10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州市二水源保护法规的议案》(第14号)办理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水环境尤其是饮用水水源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也一直关注此项工作,2009年2月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上述四项议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的形式进行办理。据此,3月,我委起草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会同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多次调研、论证,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决定》已于2009年6月17日经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目前,整改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年底前我们将再次组织代表进行跟踪督察。
二、关于魏颖明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号)办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立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被同时废止。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如何规范城乡的统筹发展确实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今年来,我委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委开展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调研。据了解,《办法》将于近期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此,拟待《办法》颁布施行后,再结合我市实际探讨福州市相应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空间,研究是否制定相应地方性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