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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5号、6号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发表时间:2009-11-03 信息来源:http://www.fzrd.gov.cn 字体:【】【】【
 
(2009年10月28日在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委主任  詹燕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由农经委负责办理詹燕燕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议案(第5号),郑子毅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闽江河口湿地进行立法保护的议案(第6号)。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詹燕燕、郑子毅等代表提出的第5号、第6号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列为常委会2009年立法项目之一。之后,农经委、法工委提前介入,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林业局开展法规起草工作。期间,农经委和法工委还分别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委、法工委赴闽江河口湿地对立法工作进行指导。6月中旬、7月上旬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农经委会同法工委、市林业局、长乐市人大常委会、马尾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同志,赴黑龙江、内蒙、河南、山西等地考察,学习和借鉴兄弟城市湿地保护立法的相关经验。6月份至8月份,农经委、法工委参加了市政府法制办、市林业局组织的8场立法意见征求会和法规起草会议,分别听取了长乐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及文岭、潭头、琅岐等乡镇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市林业局还专门邀请省林业厅、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等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征求意见。7月21日,法规征求意见稿在《福州日报》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8月17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2009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近2个月来,农经委按照常委会会议要求,书面征求了长乐市、马尾区的26名基层市人大代表,10名农经委委员、14个市直有关部门以及闽江河口湿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关于草案修改的意见,并先后召开3场论证会,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10月中旬,农经委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又赴市林业局和长乐市及有关乡镇、村对草案修改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当地人大代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之后,农经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的审议意见并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修改,形成《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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