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在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 郑旭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林国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福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议案(第4号)》,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和城环委共同办理。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不文明养犬已成为影响居民邻里关系、市容环境卫生和群众身体健康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城环委积极与议案领衔代表沟通,和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了办理意见,并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内司委和城环委根据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办理意见,对该议案进一步调研论证,通过广泛搜集相关资料,学习外地好的作法和先进经验,尤其是参考了近年来其他地区地方性法规立法资料,并采取座谈、走访等方式,了解养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征求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调研中,发现养犬管理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关系到公安、城管、农业、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而且社会各方对如何规范养犬管理还有不同看法,各地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另外,市政府已于1995年颁布施行《福州市严格限制养犬的规定》,并于2005年1月发出《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对养犬管理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管理费用和法律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在2009年9月19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46 号),从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任务、推进规范管理、加强正面引导等方面对加强养犬管理提出了要求。
综合有关情况,内司委和城环委建议:该代表议案暂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同时,督促市政府根据目前福州实际需要,对我市相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以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