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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剧保护传承规定 (草案修改稿)》和
《福州市软木画技艺保护规定(草案修改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2021-05-22 信息来源:市人大法工委 字体:【】【】【

  

  《福州市闽剧保护传承规定(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福州市闽剧保护传承规定(草案修改稿)》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登录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www.fzrd.gov.cn)立法征求意见系统,填写意见建议。

    二、将意见建议传真或者邮寄至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方式:

    传    真:0591-83333198

    电子邮箱:fzrdfgw@sina.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4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350005

    三、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20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21年5月21日                     

    

  《福州市软木画技艺保护规定(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福州市软木画技艺保护规定(草案修改稿)》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登录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www.fzrd.gov.cn)立法征求意见系统,填写意见建议。

  二、将意见建议传真或者邮寄至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方式:

  传    真:0591-83333198

  电子邮箱:fzrdfgw@sina.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4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350005

  三、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21年5月22日                    

 

  

福州市闽剧保护传承规定(草案修改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闽剧的保护与传承,弘扬闽都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闽剧的保护、传承、发展与传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传承内容,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闽剧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闽剧的福州方言声腔、优秀传统剧目、传统表演艺术、音乐、剧本、曲谱等;

    (二)与闽剧密切相关的乐器、舞美等制作技艺;

    (三)与闽剧密切相关的文献资料、历史档案、影音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闽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与闽剧密切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对象。

    第四条 闽剧保护传承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闽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闽剧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剧的保护、传承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闽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七条  闽剧保护传承所需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闽剧保护传承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闽剧保护传承经费。

    第八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扶持闽剧艺术创作:

    (一)组织开展闽剧经典传统剧目抢救,复排演出闽剧经典传统剧目;

    (二)通过公开征集、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新编原创和整理改编优秀闽剧剧本;

    (三)通过扶持优秀剧目创排,鼓励编剧、导演、音乐、舞美等开展闽剧艺术创作;

    (四)定期举办闽剧剧目调演、会演,对优秀剧目给予奖励或者资助;

    (五)支持闽剧演出团体参加国家级、省级重大艺术赛事、展演,对获得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定期选送编剧、舞美、音乐、表演等闽剧艺术

    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深造、进修或者培训;

    (七)扶持闽剧艺术创作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闽剧编剧、舞美、音乐、表演等专业人才专项招考的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在闽剧艺术专业技术中高级职数比例设置上实施激励政策,提高闽剧从业人员待遇水平。

    第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闽剧后继人才:

    (一)支持有条件的学校通过编写闽剧艺术和福州方言校本教材、开办闽剧兴趣班、建立闽剧传承示范学校、邀请闽剧代表性传承人、闽剧名家进校园等方式,开展校园闽剧艺术的普及教育;

    (二)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大闽剧相关专业招生力度,按照规定给予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减免学费等资金保障;

    (三)支持闽剧演出团体与艺术院校合作,通过建立闽剧艺术院校学生学习实践基地、人才培养基地、闽剧教学传承基地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

    (四)支持闽剧艺术院校师生参与精品创作、舞台实践,参加各级专业赛事等活动;

    (五)支持闽剧后继人才培养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闽剧代表性传承人、闽剧名家设立闽剧传习所、工作室等,开展带徒授艺、参与闽剧艺术教学等传习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闽剧演出团体深入基层开展惠民演出服务和相关公益性活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项目补贴、组织展演和比赛等方式,支持民营闽剧演出团体加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乡村振兴等题材的闽剧艺术创作、演出,拓展乡村演出市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闽剧演出团体从业人员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范围,依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和演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对闽剧演出内容的核查和演出市场的监管,规范闽剧演出市场经营秩序。

    闽剧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闽剧艺术创作、表演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其依法维护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闽剧排练、演出、展示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闽剧演出空间,设置闽剧博物馆、陈列馆等特色鲜明的闽剧文化展示区。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等,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古厝、公园、商贸中心、集市等展示、展演闽剧艺术。

    第十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宣传、推广闽剧艺术。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闽剧演出团体在海外华人华侨聚居地进行展演,依法开展闽剧对外文化合作和交流活动,提高闽剧艺术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  鼓励设立与闽剧艺术相关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支持高等院校建立闽剧艺术研究机构,推进闽剧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闽剧的保护、传承与传播:

    (一)参与濒临失传的闽剧代表性剧目、折子戏以及相关技艺的抢救工作;

    (二)参与闽剧艺术的表演、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三)依法设立闽剧演出团体、成立闽剧社会组织;

    (四)提供设施,建设闽剧展示、传习场所;

    (五)通过捐赠、资助项目、赞助活动、建立专项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闽剧保护传承。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福州伬艺、福州评话的保护与传承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福州市软木画技艺保护规定(草案修改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闽都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软木画技艺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木画技艺的保存、传承、创新和发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软木画技艺,是指始创于福州,以栎树的木栓层软木为主要原料,通过雕画结合的方式,融合浮雕、圆雕、透雕等技法,经过设计、画图、运刀、布景等步骤进行作品制作的艺术表现方法。

  第四条  软木画技艺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传承为主,鼓励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软木画技艺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软木画保护专项规划以及行动计划,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与保护工作相匹配的资金。

  晋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工作机制,制定抢救性保护措施,培育扶持传承保护基地,做好软木画技艺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软木画技艺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软木画技艺保护年度计划;

  (二)记录、调查、整理软木画技艺资料;

  (三)培养软木画行业人才;

  (四)建设与维护软木画技艺传承保护基地;

  (五)征集、收购软木画精品;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文化和旅游、财政、教育、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软木画技艺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软木画行业协会应当广泛吸收软木画从业人员,加强服务、指导、培训和行业自律,组织软木画技艺传承、交流活动,发挥其对软木画技艺保护的组织和桥梁作用,促进软木画技艺传承和发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软木画产业集中区域建立集生产、销售、展示、研发、交流等功能为一体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软木画技艺传承保护基地。

  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传承保护基地运营,为软木画产业发展创建平台,加强对软木画技艺实践创新研究的支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对于入驻传承保护基地,并且履行软木画技艺记录、整理、培养后继人才等传承保护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软木画技艺的调查整理工作,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多媒体形式,对软木画技艺进行数字化保护。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软木画技艺保护示范工作室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软木画技艺保护示范工作室应当记录、保存技艺流程和相关资料,传授软木画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开展软木画创新研究和展示交流活动。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软木画技艺保护示范工作室进行评审、考核、补助、奖励以及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软木画技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名艺人的认定、评审工作,鼓励软木画从业人员参加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二条  市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高等职业院校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软木画技艺发展:

  (一)设置软木画相关专业或者专业方向,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专项奖学金;

  (二)联合软木画生产企业建立软木画人才实训基地,培养软木画专业人才;

  (三)建立软木画技艺传承保护研究机构,开展软木画技艺与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软木画从艺人才培养,建立完善年轻艺人和学徒生活补贴机制,加大优秀艺人的扶持力度。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三坊七巷、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的资源,合理布置软木画销售网点,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或者财政补贴,支持软木画的推广。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征集、收购软木画精品,交由市博物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公共文化场所收藏。

  第十六条  市博物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设立软木画专区,用于收藏、展示软木画精品和软木画相关作品、实物、资料。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化艺术节、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等,展示软木画技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公园、景区、特色街区、机场、火车站和公益广告牌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宣传软木画技艺。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软木画技艺的宣传活动,普及软木画技艺知识。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举办软木画创新创意大赛,促进软木画技艺创新发展。

  对获得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型展赛荣誉的软木画从艺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软木画技艺研发软木画新品种、新工艺,开发软木画衍生品、宣传品和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工艺美术品。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软木画技艺保护工作:

  (一)成立研究机构,开展软木画技艺研究和创新活动;

  (二)出版软木画相关专著、著作等文献资料;

  (三)参与国内外文化艺术相关比赛、展销等经济文化交流活动;

  (四)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展示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软木画精品是指:

  (一)被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命名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

  (二)被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定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的;

  (三)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型展赛的获奖作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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