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帐号: @fzrd.gov.cn 密码: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条例提交二审
发表时间:2017-08-31 信息来源:福州日报 字体:【】【】【

  什么样的文物才算海丝文物?是否一定得是不可移动文物?只有史料记载的能不能算?3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委员们围绕保护对象的定义进行了热烈讨论。

  自2015年起,为助推我市海丝史迹申遗,以及出于保护传承福州海丝文化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了海丝史迹保护立法工作。相比初审稿,二审稿在海丝史迹的定义上更加明确,将码头、桥梁、航标建筑、瓷窑、石刻、壁画等都纳入其中。同时坚持了一审稿的保护名录制度,但对保护名录作了大幅度修改。

  “我看到这次将怀安窑址、闽清义窑等对外贸易商品生产基地纳入保护名录,甚感欣慰。”有的委员说,要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文物被破坏了就是不可逆的。“闽清义窑保护得还不错,但更有文物价值的怀安窑址现状却不甚乐观。”有委员提出,希望将海丝文物普查权交给市一级政府。

  还有的委员认为,对于海丝文物的定义可以借鉴外地经验,并不一定要局限于不可移动文物。“比如说这个寺庙或是这座桥,当年在海上丝绸之路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了或只有残垣断壁,但有丰富的史料记载这个地方与海丝的关系,我认为这个应当算海丝文物。”对此,列席会议的市文物局和市名城委有关负责人与委员进行了认真沟通。



 【收藏】【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