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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群租房有法可依(六)
发表时间:2020-04-27 信息来源:福州日报 字体:【】【】【

为您解读整治群租房法律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选登第六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今日市人大常委会继续通过本报开展群租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普法宣传。此次选登内容涉及2部法规规章的2条规定,市民请看仔细。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2.《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应当配合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后到达的,应当在其到达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转租的,转租人应当在七日内将转租对象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及时采集并依法报送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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