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立法服务发展大局。发挥立法对我市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进程与我市发展进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福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民生关切,针对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福州特色,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保、民生、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立法,推进我市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填空白、补短板和强弱项,增强立法供给的精准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坚持提高立法质效。进一步发挥人大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规起草、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密切与各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用足用好立法资源,健全完善法规立项、评估、论证等机制,选准选好立法项目,确保“立必须的法”“立必要的法”。坚持“一法一专班”,推行立法专班“双组长”分阶段负责制,立法专班成员从法规起草到法规批准,全程参与、全程跟进、全程负责;推行“一法一计划”,对于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倒排工作进度,对提请审议时间、阶段性目标任务等作具体安排,协调推进立法进程,提升立法工作效率,保证立法计划顺利实施。
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立法工作机制。完善法规立项、调研、论证、座谈、评估和法规草案征求代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制度,确保立法的各个环节都能听到人民群众的声音;持续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规范化建设,落实相关工作规范,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直通车”的作用。充分运用代表履职平台、行业联络站、人大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载体,创新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增强立法透明度,实现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发挥法工委委员等立法智库的作用,邀请具有法律专业素养和法规所涉及领域的行家专家,参加法规草案征求意见会,深化法理法言法语和专业术语的专项论证,提高立法的专业化水平。
坚持创新立法形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切实改进和丰富立法形式,法规调整领域是跨区域跨部门的,积极推行协同立法;坚持结果导向,追求务实管用的立法效果,结合立法权和福州实际,积极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法规,积极推行委托专业机构起草法案;对因重大政策调整或情势变迁的,及时启动修法或废止既有法规;力求立法形式适应立高质量法规的需要,在立法的关键环节、重大制度、重要内容等作出规定,要力求契合福州实际、彰显福州特色,靶向精准、措施有效、便于操作,通过立法解决现实问题,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确保立法质量有效提高。
坚持维护法治统一。要把依法立法贯穿到立改废释全过程各方面,使我市所立的地方性法规完全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更好贯穿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要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持续推动备案审查全覆盖;依托我省地方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加强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采取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对标“九项审查标准”,落实好“三审一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不断增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刚性和针对性,坚定维护法治统一。
坚持加强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标准要求,加快立法人才建设。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培养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立法工作团队。组织立法干部参加全国人大、省人大组织的地方立法培训,联合市司法局等部门共同举办培训班,针对法规推进的不同阶段安排学习调研等活动。加强立法工作队伍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立法队伍的立法理论和业务水平,促进立法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为高质量立法提供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