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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部门预算说明
发表时间:2018-02-05 信息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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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十、名词解释

    十一、附表

    2018年部门预算经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立法。修改完善地方法规,开展立法评估、调研。

    (二)监督。依法开展法制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决定重大事项。

    (四)人大代表培训、视察及服务保障工作。

    (五)人事任免。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专门委员会2个: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设正处级办事机构3个:办公厅、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室;设正处级工作委员会7个: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城建环境工作委员会、华侨工作委员会(加挂“台胞工作委员会”牌子)、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设信访局1个:为副处级机构。

    另有所属科级事业单位2个:福州市人大干部培训中心、福州人大通讯编辑部(现已分别更名为福州市人大代表之家、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律服务中心)。

    其中列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常委会领导

  财政拨款

  9

  8

  正副秘书长

  财政拨款

  按需配置

  3

  专职委员

  财政拨款

   

  3

  办公厅

  财政拨款

  18+20(工勤)

  22+14(工勤)

  研究室

  财政拨款

  6

  4

  人事代表工作室

  财政拨款

  6

  9

  法制工作委员会

  财政拨款

  12

  8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财政拨款

  6

  5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财政拨款

  8

  8

  城建环境工作委员会

  财政拨款

  6

  7

  华侨工作委员会

  财政拨款

  5

  5

  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

  财政拨款

  5

  6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财政拨款

  6

  4

  信访局

  财政拨款

  4

  3

  机关党委

  财政拨款

  2

  1

  福州市人大代表之家(事业)

  财政拨款

  7

  7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律服务中心(事业)

  财政拨款

  7

  2

  常委会机关行政编制96名,实有96名;工勤编制20名,实有14名;另有按规定编制不转入本单位人员6名。事业编制14名,实有9名。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主要工作任务是: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为建设新时代有福之州作出新的贡献。

  (一)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把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学懂弄通做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在市委领导下开展人大工作,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全市发展大局,依法履职、主动作为,确保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深刻领会新时代人大工作的要求,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推动地方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努力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二)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进度、数量服从质量,选准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努力立出群众需要、有效管用的法。继续审议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规,力争年内颁布实施。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电动自行车管理等立法调研,积极推动条件成熟的调研项目进入审议环节。强化人大对立法项目、立法进度、立法决策的主导,进一步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协调、审议等工作机制,统筹用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市场机制等调整利益关系的不同方式,更好地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启动代表大会立法工作,确保本届内至少一部法规提交大会审议通过,扩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全面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增强法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推动提高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加快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组织开展立法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立法队伍业务能力,夯实立法工作基础。

  (三)切实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牢牢把握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切实提升法律监督实效,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落实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市范围内得到正确有效实施。注重提高工作监督精准度,按照高质量发展与实现赶超高度统一的要求,围绕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把“抓项目促发展”专项行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老城区功能改造提升、滨海新城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补齐民生社会事业短板、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法治福州建设等作为监督重点,继续抓好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督查,努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充分发展、平衡发展。发挥财政经济委员会作用,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建成预算联网监督中心,进一步做好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加强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完善提升评议公安(边防)派出所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一步强化专题询问的问题导向,开展专题询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扩大满意度测评覆盖面,坚持多种监督方式交叉组合、接力推进,增强监督实效。建立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审议意见办理的跟踪问效。善于从人大信访工作发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改进工作,提升人大信访工作实效。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探索完善代表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广泛动员代表参与“抓项目促发展”等中心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凝聚加快省会发展的强大合力。坚持定期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走访联系代表,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示范点,安排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代表,组织市人大代表回原选举单位述职,及时收集反映代表建议、群众意见,推进“双联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持续加强建议督办,坚持推进代表建议不满意件重新办理,加强B类(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建议办理的跟踪落实,实行网上答复、网上反馈,增强建议办理工作实效。注重丰富代表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努力提升代表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履职能力。坚持邀请基层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改进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工作,广泛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的立法、监督活动,深化代表与常委会的互动。加强代表履职风采宣传,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

  (五)持续抓好常委会和机关自身建设。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强化依法履职的政治引领。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培训,建立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不断增强常委会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自觉接受全国人大、省人大的业务指导和法律监督,加强对县乡人大的工作指导,组织市县乡三级人大开展联动监督,着力提升全市人大工作整体水平。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精心组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锲而不舍反“四风”、改作风。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坚持一线考察、正向激励,进一步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人大干部队伍。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部门收入预算为4431.23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比上年增加488.61万元,主要原因是:1、因人员增加,以及根据我市相关规定调整增加2018年度人员经费;2、因人员增加导致按人员定额标准安排的公用经费增加;3、部分项目工作任务调整相应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相应安排支出预算4431.23万元,比上年增加488.61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027.5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01.39万元,公用支出621.83万元,项目支出1280.48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4431.23万元,比上年增加488.61万元,主要原因是:1、因人员增加,以及根据我市相关规定调整增加2018年度人员经费;2、因人员增加导致按人员定额标准安排的公用经费增加;3、部分项目工作任务调整相应调整项目支出预算。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行政运行(人大事务)2591.93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津补贴及各项办公、公务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人大事务)323.00万元。主要用于一般行政综合业务项目经费支出。

  (三)机关服务(人大事务)55.88万元。主要用于合同制工勤人员工资、津补贴支出。

  (四)人大会议355.00万元。主要用于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年度内例行召开的常委会会议支出。

  (五)人大立法120.00万元。主要用于立法方面的支出。

  (六)人大监督88.0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监督工作的支出。

  (七)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72.60万元。主要用于代表培训等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八)代表工作121.00万元。主要用于代表履行代表职能所需要的经费支出。

  (九)事业运行(人大事务)121.03万元。主要用于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津补贴及各项办公、公务支出。

  (十)其他人大事务支出65.00万元。主要用于人大宣传和公报印制及转拨福州海峡两岸和平统一促进会工作经费。

  (十一)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46.9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开支的行政编制人员离退休费。

  (十二)事业单位离退休1.61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开支的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费。

  (十三)住房公积金172.45万元。主要用于为在职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四)提租补贴48.39万元。主要用于向在职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十五)购房补贴48.36万元。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的购房补贴。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与上年持平。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150.75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528.9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公用经费621.8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预算安排58.00万元,主要用于对外友好交流、考察及经贸洽谈。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18.00万元,主要用于外省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单位部门来榕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支出。与上年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8年预算安排132万元,均为公务用车运行费。与上年相比支出下降3.30%,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后,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开支。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21.83万元,比2017年增加28.75万元,主要原因是因人员增加导致按人员定额标准安排的公用经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21.00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300.0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止2017年底,市人大常委会本级及所属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8辆,均为一般公务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无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共设置绩效目标5个,涉及财政拨款资金320.00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1.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3.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4.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6.部门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7. 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8.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9.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10.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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