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8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3年7月5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规范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的建设要求。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人大业务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审慎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模范遵守、带头执行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监督推动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年度各次常委会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和社会活动,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保证履行职责。其他工作与履行职责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参加上级重要会议和活动、预定的出访、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全程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不能出席其中的全体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其中的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累计两次全程未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未出席常委会会议时间累计超过全年会期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书面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负责统计,书面印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严格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认真听取各项报告,围绕审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除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在活动中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题讲座等活动,按照安排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事离开本市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大兴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如实向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统一安排,分工联系若干名人大代表,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反馈。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坚持“马上就办、真抓实干”,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奋敬业、清正廉洁,保持良好的作风和形象。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